近日药监局发布了《关于做好有关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落实工作的通知》,通知要求自2025年1月20日起:
1、取消“药品批发企业筹建审批”“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”的审批→药品批发、零售企业向县级以上药监局申请药品经营许可;
2、取消“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(一、二类)许可”的审批→使用放射性药品的无需办理《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》,使用配制的放射性制剂的向省级药监局申请《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》;
3、将“药品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”改为备案管理。
附通知原文(点击阅读):关于做好有关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落实工作的通知
附通知原文(点击阅读):
关于做好有关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落实工作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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